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減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5-24 15: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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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減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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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定額標準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礎上上浮動20%,即按4800元執行。如果該項政策到期后中央決定繼續執行,我區繼續按4800元定額標準執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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