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試《綜合知識》摸底題41
某高速公路施工項目,實行公開招標,以預算價作標底。其中第一合同段(起止樁號K0+000―K10+000)由C公司中標,中標價比標底價下浮15%,合同總價為1.32億元。該合同段設計圖中A區(K0+000―K1+200)路基需作為軟基處理,路基底寬40m,淤泥厚度平均為1.5m,采取清淤回填石碴方案,綜合價為40元/m3。進場后,經監理、業主、施工三方組織的聯合調查,發現A區的淤泥平均厚度達到2m,B區(K8+000―K8+200)也存在軟基,但平均深度達8m。經報告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確定如下處理方案;A區采取清淤回填石碴方案不變,B區采取粉噴樁處理方案。
現承包商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認為原清淤換填投標單價太低,粉噴樁沒有投標報價, 要求重新確定單價。
試問:
(1)A、B區施工前,監理工程師在合同管理方面應如何處理?
(2)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A區路基的清淤換填是否可以重新商定單價?為什么?
(3)第一合同段軟基處理單價應如何確定?
答題提示:
(1)A、B區開始施工前,督促承包商按工程變更的有關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待監理工程師下達變更令后方可開始施工。
(2)A4區的清淤回填單價應予以重新商定。
因為A區的清淤換填設計工程量(即清單中的工程量)為1200×40×1.5=72000m3,
金額為72000×40=2880000元,占合同總額的2880000/132000000=2.18%>2%,同時增加的方量為1200×40×0.5=24000m3,增加的量超過原有工程量的24000/72000=33%> 25%,根據合同通用條款52.2,該項目單價應予以調整。
(3)根據合同通用條件52.1款變更后的作價規定:“變更工程價格的增加或減少額,應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或總額價為依據。如果工程量清單中未包含適用中變更工程的單價,則采用工程量清單中監理工程師認為適合的單價用于作價的依據。如果不適合,則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協議一個合適的單價或總額價并報業主批準。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情況在報業主批準后,定出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總額價,并通知承包商,抄送業主”。
結合本標段的實際情況,合適的單價應與投標單價總體水平一致。據此對A、B區的單價作如下處理:
處理程序:1)承包人提出單價分析資料;2)監理審核;3)報業主確定。
A區:原清單范圍內的工程量單價保持不變,增加的工程量單價可按預算單價下浮15%確定(與合同單價總體水平一致)。
B區:按預算單價下浮1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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