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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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現對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查賬征收和按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并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申報報送資料
(一)查賬征收企業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財務會計報表;
3.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4.居民企業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應報送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1)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間不足6個月的企業;
(2)年營業收入在3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經營不足一年,按實際營業收入確定,下同)
(3)年營業收入在200萬元以下的商業企業;
(4)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其他企業。
除享受免稅收入、小型微利企業之外其他稅收優惠的企業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需按要求出具鑒證報告。
5.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除按本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報送相關的年度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報送資料: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三、納稅申報方式和流程
(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網頁申報或客戶端申報軟件辦理納稅申報,并將紙質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進行更正申報。
(二)按照《關于總分機構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年第4號)的規定,總分機構均在我市內匯總納稅總機構,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首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所屬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的電子申報,紙質資料按照相關規定報送。
(三)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年第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發生的各類資產損失,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或清單申報,申報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企業應在2012年5月31日前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申報時,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電子申報,同時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紙質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報送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相關紙質資料時,當場加蓋受理專用章。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應在2012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大廳辦理企業資產損失電子申報,并將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及年度其他納稅資料報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資料上加蓋受理專用章。
(四)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應納稅所得額×15%的金額填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次中。未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的企業,可到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免費網頁申報功能。
(五)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稅服務廳設立了“自助報稅服務區”,提供給納稅人進行“自助式”申報?!镀髽I所得稅涉稅事項備案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審核清算表》及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或清單申報等有關表格從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載,打印紙張規格為A4.
四、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由審批改為備案,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優惠。
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本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按照原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審批申請且尚未審批結束的,一律改按本規定執行,不再另行報送資料。
五、關于稅前扣除憑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8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六、其他與年度申報相關的涉稅業務的報送要求
(一)納稅人應于法定年度申報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稅收優惠(不含享受小型微利稅收優惠)的納稅人,需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審核清算表》;
(二)涉稅業務,包括稅收優惠備案、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特殊性重組備案、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備案等,需要報送的資料分別參見《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52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1 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減計收入備案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0年第2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1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青島市地稅局 青島市國稅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稅發[2009]106號)等文件規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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