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各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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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有權
在我國,所有權的種類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
(一)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國家所有權是國家對國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國有財產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另外,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
(1)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
(2)無線電頻譜資源;
(3)國防資產;
(4)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及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于國家所有;
(7)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解釋】這些財產有的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1)至(3)項中的財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
集體組織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的所有權,但不包括地下的礦產資源,因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由集體組織自己行使,也可以將其所有權的權能轉移給個人行使。
《物權法》將集體所有區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城鎮集體所有,對集體財產的很多處分,需要有集體成員共同決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私人所有權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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