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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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而形成的事實狀態。不管主體對物的管領是否具備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且主觀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占有。占有的標的物只能是物,對于物之外的財產權只能成立準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種類
l.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稱為自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稱為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間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如租賃房屋的房東。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占有某物的權利。無權占有則指沒有權源的占有,如不當得利人對標的物的占有等。
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惡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行為屬于非法但仍然繼續占有的情形。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權法》規定占有制度,可以實現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兩個效果:
1.事實推定
這些事實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其次在占有前后的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2.權利推定
占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制度的輔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四)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護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
1.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2.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條規定的救濟不但適用于有權占有,也適用于無權占有。其中一年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且僅適用于退還原物的請求權。關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仍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舉例】甲將其房屋出租給乙使用,租期1年。半年后,甲想提前收回房屋,乙不同意。某日甲乘乙不在家之機,將乙的物品從房中搬出,門鎖換掉,使乙無法進入房中。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乙是否有權請求甲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245條的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題中,乙根據租賃合同而占有房屋,為有權占有。甲盡管為房屋所有權人,但也不能侵占乙占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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