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股票的上市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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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上市與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規則
1.交易的標的與主體必須合法
依法發行的股票,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涉及該限制性規定的有: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規定比例(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
(3)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4)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以合法方式交易
股票交易有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情況。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二)股票上市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對股票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決定,對證券交易所的上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1.股票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條件。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同時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3.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喪失法律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應當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委托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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