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更新時間:2013-05-13 16: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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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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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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