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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印發通知

更新時間:2013-05-07 15:11: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印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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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單位: 

  《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工委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運作,加快新區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和青島高新區《關于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青高新管[2011]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高新區管委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本級支持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財政性資金;引導基金投資收益;上級有關部門支持的資金;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用于引導和扶持社會資本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規定,在青島高新技術產業新城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內新發起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并鼓勵創業(風險)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高新區內三大主導產業(生物與醫藥、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與節能環保)的未上市中小企業,優先扶持處于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的具備上市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成立期限在36個月以內,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每年科技研發投入不低于當年銷售額5%的企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二章 決策管理與運行機制 

  第五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由管委領導以及經發、科技、財政、投資促進部門各派1名負責人組成,對高新區管委負責。監察室派1名負責人全過程監督。理事會辦公室設在經發局。 

  第六條 理事會主要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指導和決策,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項目評審、新聞媒體公示和資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監督引導基金規范運作。理事會辦公室負責落實理事會決策事項,承擔理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成立青島高新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受理事會委托作為引導基金名義出資人和受托管理機構,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與義務。主要負責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跟進投資企業的調查評估、注資組建、運行與風險監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經理事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老師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相關投資領域老師組成,下設創業投資機構老師評審組,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合作方案獨立評審;產業老師評審組,負責跟進投資產業項目獨立評審。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評審結果進行決策。 

  第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為保證引導基金安全運行,理事會選擇一家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托管,承擔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托管銀行負責對引導基金實行動態監管,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基金管理公司報告資金情況。發現引導基金異常流動時,應采取適當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 

  第三章 運作原則及方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吸引和扶持在高新區區域內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 

  第十條 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主要采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和風險補助。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兩種引導方式對同一企業(或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初期可以跟進投資為主。 

  (一)階段參股。指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參股投資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引導基金參股部分)。 

  (二)跟進投資。指對引導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共同選定的創業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跟進投資的產業項目原則上是確定在高新區投資并注冊登記的產業項目。基金管理公司可與擬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框架性合作協議。 

  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20%,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并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基金管理公司在確認創業投資企業已全額出資后,按雙方協議約定辦理跟進投資的出資手續。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三)風險補助。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高新區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在該項目投資失敗清算后對其投資損失給予的一定補助。補助金額為其實際投資損失金額的1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為100萬元。 

  第四章 對外投資及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發起人是在創業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或在青島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其中: 

  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3年內補足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其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基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二)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符合國家、省市及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重點扶持在生物與醫藥、電子信息和高端裝備制造與節能環保產業領域; 

  (三)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在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四)至少配備3名具有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其管理團隊成員、主發起人或自身有3個創業(風險)投資的成功案例,其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額20%以上; 

  (六)嚴格執行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具備規范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企業領導班子誠信度高,管理和運作規范,具備科學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信用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階段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管。其投資運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于青島高新區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比例不少于實收資本的50%; 

  (二)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且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三)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創業企業,但所投資的創業企業上市后,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所持創業企業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資對象不屬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五)不得投資于其它創業投資企業; 

  (六)不得投資股票、期貨、匯市、房地產等高風險業務。 

  第十三條 申請引導基金階段參股的報批程序: 

  (一)公開征集。按照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引導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受理申請,根據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和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初審后,確定初步名單。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報送具體的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方案,應充分論證引導基金參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確公司組織架構、專業管理團隊配備和確保引導基金資產安全、固定收益回報的保障措施等。同時還應體現對社會資本的杠桿放大作用,非國有社會資本所占的比例應不低于30%. 

  (三)盡職調查。基金管理公司對經初步篩選的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核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參股方案建議,連同有關申請材料一并組織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的申請參股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決策。由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引導基金使用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六)公示。基金管理公司將理事會確定的引導基金使用方案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七)實施。對公示無異議的,理事會辦公室將理事會的決策意見下達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銀行;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理事會決策意見簽訂參股投資協議,并負責引導基金投資后形成股權的監督、管理、轉讓、退出等事項;托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的撥款通知向創業投資企業撥付參股資金,并對引導基金實行動態監管。 

  跟進投資的申請、報批,按照階段參股受理、盡職調查、評審、決策、公示、實施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與股權退出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的收益為投資分紅收入與股權轉讓所取得的收益。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參與創業投資企業年度分紅。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產生的收益(指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分紅)中,80%屬于引導基金所有,剩余部分按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本比例獎勵給其它股東或者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以引導、鼓勵其它股東繼續支持創業投資,培育區域內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 

  跟進投資模式中,引導基金按照不高于投資收益(指超出原始投資部分的總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滿、股東按章程規定決定提前解散、被依法關閉或清算時,引導基金按投資比例應分得的退股資金全部歸引導基金所有。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可轉讓參股股權。在階段參股模式中,在合理分紅的條件下,引導基金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東轉讓股權,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收益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收益之和確定。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由作為受托人的創業投資企業約定回購,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 

  向引導基金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東以外的投資人轉讓股權,或向受托創業投資企業以外的投資者轉讓被跟進投資企業股權的,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投資各方也可事先約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和退出方式。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它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企業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清償權。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可從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運作經費。引導基金收益在提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后形成的結余,繼續作為引導基金進行運作。 

  第六章 風險補助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風險補助應根據規定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項目投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風險補助申請書; 

  (二)項目投資情況表,包括被投資企業名稱、行業領域、組織形式、投資金額、投資時間、占股比例等; 

  (三)被投資企業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近3年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被投資企業投資資金到賬的驗資報告等; 

  (四)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決策報告》(副本)和《投資分析報告》; 

  (五)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和出資證明; 

  (六)創業投資企業經向有管理權限部門備案的文件; 

  (七)被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關法律文書;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對風險補助申請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審驗,并提出風險補助金額,報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助申請應在被投資企業清算結束后的3個月之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第七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在每個季度終了15日內向基金管理公司報送上一季度的投資運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表,在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投資運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對企業投資運作和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情況的審計和檢查。 

  對審計和檢查發現的問題,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反復整改后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應采取終止協議、收回投資和以后5年內不再受理其引導基金申請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向理事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及跟進投資企業運作情況和相應的財務文件,接受理事會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的審計檢查。 

  根據審計檢查結果,理事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考核。如考核不達標,理事會責成基金管理公司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托管銀行應在每個季度終了10日內向基金管理公司報送上一季度的資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年度終了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 

  根據托管銀行的履行協議情況和服務質量,理事會對托管銀行進行考核。對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資金托管銀行,理事會應終止委托協議,另行選擇其它符合條件的托管銀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局應會同經發局、科技局切實加強引導基金監管,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引導基金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與考核結果作為指導引導基金運作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及辦公室、基金管理公司、所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管理、運作和使用引導基金。 

  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創業投資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揮霍浪費財政資金等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局會同經發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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