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復習指導:支票


支票
【詳細】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支票的單位或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同一票據交換區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規定區域內,不在同一銀行開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辦理資金清算,由開戶銀行將有關的結算票據持往指定的地點相互交換。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轉賬結算(但有些票據交換區是跨城市的),在異地不能使用;支票沒有金額限制。出票人只能在賬戶可用余額以內簽發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銀行在見票的當天將票款支付給收款人,即見票即付。
【重點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3)有效期為10天。即從出票之日起應當在10天內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
2.轉賬支票。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1.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重點)
支票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 概念 | 內容 | 效力 |
絕對記載事項 | 是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支票無效。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 如欠缺某一記載事項的,支票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 支票的用途,合同編號等。 | 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
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l)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票據法》明確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違法行為,對其責任人要給予嚴厲的處罰和制裁,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對出票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據持票人的請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額的行為。《票據法》明確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重點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所謂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時,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支票的背書以及其他簽章系屬偽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審查票據等情形。在此情況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責任。由此造成損失的,由付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重點提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碼錯誤支票的罰款額度和支付賠償金的額度。另外,注意罰款額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六)支票的填寫要求
1.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在支票正聯用大寫填寫出票日期時,為防止變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應注意:
(1)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2)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大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提現,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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