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加2010年度年檢事宜公告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加2010年度年檢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檢對象和檢查期間
年檢對象是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包括:
?。?)通過2009年度年檢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2)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經結案,未被取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正在立案稽查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參加年檢。
檢查期間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年檢報送材料
(一)年度檢查申請表(見附件1)。
?。ǘ┠甓裙ぷ鲌蟾鎯热菀螅ㄒ姼郊?)。
?。ㄈ┠甓葘徲媹蟾妫ò▽徲嬕庖娙?、經審計財務報表及附注等)。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檢標準
(一)檢查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期限為1個月:
1. 內部控制薄弱、人員和分支機構管理混亂。
2. 檢查期間對應當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發生漏報、遲報,或者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
3. 未落實《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證監發[2006]104號)和《關于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廣發[2010]59號)等要求,參與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不規范,存在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參與機構和人員的能力,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產品價格漲勢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未按要求履行報備程序等問題。
4. 人員管理不規范,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或者本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未取得業務許可的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 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及營銷活動,或者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6. 未按照《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履行報備程序,停止招收異地會員,提存風險準備金等。
7. 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或者斷章取義地引用、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就同一問題向不同客戶提供的投資分析或者建議不一致。
8. 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向投資者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未注明機構名稱和執業人員真實姓名,未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在向投資者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上,未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9. 向投資者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相關資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體提供的投資咨詢相關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書面形式保存3年。
10. 檢查期間被證券監管部門通報批評、高管人員被正式談話提醒(指正式發函通知并做監管談話記錄的)兩次以上。
11. 檢查期間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未能妥善處理。
12.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間停止新增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新增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我會根據整改情況決定是否通過年檢。
?。ǘz查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予通過年檢:
1. 不能持續符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條件。
2. 拒不整改、未按期上報整改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整改沒有明顯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內繼續違規開展新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3. 參與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者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證券活動。
4. 檢查期間對應當報告的事項拒不報送;或者多次對應當報告或備案的事項漏報、遲報,情節嚴重。
5. 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要求提交年檢材料、履行年檢義務,或者報送的文件、資料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6. 信息公示內容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7. 采取各種方式拒絕、阻礙、故意逃避證券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專項核查及日常監管。
8. 出資不實,經查屬實。
9. 資不抵債,無法持續經營。
10. 內部管理混亂,出租、出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聘請無執業資格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執業人員代表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情節嚴重。
11. 檢查期間受投訴、舉報次數較多,經查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公司未能妥善處理。
12. 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存在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3. 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制裁。
14. 因違法違規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情節嚴重。
15.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檢工作要求
(一)參加年檢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于2011年4月30日前將書面年檢申報材料報送注冊地證監局,將申報材料電子版錄入機構監管綜合信息系統。設有分支機構的參檢機構,應當參照年檢報送材料格式填寫分支機構有關情況,于2011年4月30日前將分支機構情況同時報送注冊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未按規定報送年檢材料的機構,不得繼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ǘ┠隀z報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報人簽字項必須為手寫簽名。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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