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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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0]32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強化安全發展理念。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的關系,牢固樹立抓經濟發展是政績、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的觀念,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功夫在平時”、“安全生產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須警鐘長鳴,做到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等安全發展理念,繼續發揚“敢”字當頭、“防”字在先、“嚴”字把關、“實”字為本的“四要”精神,必須緊緊抓住企業這個責任主體,通過更加嚴格的企業安全管理、更加堅實的技術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監管、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更高標準的行業準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更加嚴格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措施,切實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二)明確安全總體要求。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積極融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加快建設國家新能源科技城工作大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目標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三)明確安全目標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冶金有色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各項有效措施,促使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方式得到進一步轉變、安全生產責任得到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得到進一步健全、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得到進一步強化,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到2015年,與“十一五”時期相比,事故總量持續下降、較大以上事故進一步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各項指標達到或接近全國先進水平。
二、突出責任落實,形成工作合力
(四)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必須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企業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企業,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分管領導,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等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和制度建設。企業必須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人、財、物等保障措施,組織實施風險識別、評估、安全檢查、隱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全員安全責任體系,逐級、逐層、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制定并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推進實施高危行業(領域)全員風險抵押金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教育培訓等基本制度。
加強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要切實加強車間、班組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實施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強化和落實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在企業、車間、班組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實施“樣板工廠”、“樣板礦井”、“樣板車間”、“樣板崗位”等安全示范工程,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加強轉包、外包生產事項的安全生產管理。企業對于依法轉包、外包的生產事項,必須統一計劃安排、統一組織生產、統一安全管理。
(五)落實生產管理的領導責任。強力推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地下礦山企業要建立礦領導帶班制度,做到礦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該帶班而未帶班的或礦領導沒有和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落實緊急情況下一線人員撤離的責任。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指揮得當且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場指揮人員,由企業予以相應獎勵。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企業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的權利。
(七)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及其投入問題不解決而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八)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制訂出臺《新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全面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各級政府要完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分析、研究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實行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制,主要領導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負責。嚴格實行年度述職制,政府班子成員在年度述職報告中,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述職;政府班子要向上級安委會提交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書面述職報告。嚴格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約談制,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超過控制指標實施進度,違反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制度,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約談。
(九)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綜合監管職責、監督管理職責和行業指導職責真正落到實處。
三、突出預防預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十)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治理安全隱患,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經常性開展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對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行政、經濟等手段予以處罰;對因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十一)實行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各類安全隱患治理,分別由各級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分級掛牌督辦,其中,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由市安委辦、市安監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并報省安委辦備案。對可能造成群死群傷事故,且由于種種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隱患,由市安委辦或者市安監局在政府網站或者地方主要媒體公告,有關掛牌督辦和公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按管轄權限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工業主管部門、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聯系溝通,及時向企業發布暴雨、高溫、嚴寒等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提出相應防范要求,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
(十三)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要充分利用各類宣傳工具,面向企業、面向基層、面向職工群眾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重大意義、基本內容和嚴格要求,做到主要精神家喻戶曉。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有關部門和各縣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四、突出加強監管,實施強有力的監督檢查
(十四)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風險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責令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區)政府、管委會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安全隱患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的責任。
(十五)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縣(區)政府、管委會對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轄區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六)強化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建設項目審批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各類生產性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包括安全用電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道路交通安全標志線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對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核準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生產經營,需要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十七)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山,由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十八)強化安全生產執法。突出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有色冶金等行業和領域,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安監、交通運輸、建設、質監、工業信息化、公安、工商、監察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各有關部門既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又要加強聯系、溝通、協作,形成執法合力。
(十九)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健全完善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充實專業技術干部,強化縣區、鄉鎮組織機構和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快實施《新余市安全監管裝備配備實施方案》,提高全市安全生產監管裝備水平,著力改善安全監管執法條件。強化對監管干部的培訓教育管理,積極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指導與優質服務。
五、夯實安全基礎,不斷提高保障能力
(二十)完善和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相關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制定和完善企業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適應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及時完善并認真實施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嚴格貫徹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二十一)鼓勵擴大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逐年擴大采礦、選礦、化工、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嚴格落實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繼續抓好煤礦、非煤礦山等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學歷化職業教育。
(二十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地下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露天采石場2011年要全部達到或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化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重型卡車和半掛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對城區范圍內周邊有民居、公共聚集場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裝阻隔防爆材料、油氣回收系統,于2年之內完成。旅游客車和三類以上中高級客車必須安裝安全帶,并在貨物運輸車上按照國家標準粘貼反光標識和安裝安全防護裝置。鼓勵有條件的運輸船舶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三等以上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認真實施危險工藝自動連鎖和重大危險源自動監測技術,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加快非煤礦山、尾礦庫與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危險檢測和“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設步伐,不斷提高技術支撐能力。
(二十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作用。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安全咨詢、技術支持、安全培訓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檢測檢驗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實行準入禁止。
(二十四)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班組、車間、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其中,對煤礦、非煤礦山、化工企業的從業人員,要進一步規范從業條件。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情況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沒有對從事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要抓好《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學習培訓工作,使縣(區)、鄉(鎮)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從事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班組長與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率達到100%.
(二十五)建設高效應急救援體系。縣(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進行備案。企業要聯系實際,針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車間、重點部門,建立完善專門的應急和處置預案,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進行演練。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指定相關部門抓緊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隊伍、老師、重大危險源及其處置技術、應急救援等信息數據庫。依法依規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完善相關資料,為監管與救援提供支持。充分發揮國有大型企業組織優勢、技術優勢、人才優勢,重點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運輸、消防等行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各高危行業生產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建立的要與專業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二十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各類企業要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班組車間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分頭抓好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有色冶金等行業(領域)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及考評工作。
六、加強政策引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
(二十七)制訂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部署、同時安排落實、統一檢查考核。各級政府要組織發改、安監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奮斗目標、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和重點建設項目。由市安監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要抓緊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確定化工園區或集中區,各化工園或集中區要制定安全規劃,并于1年之內完成。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八)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應用,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啟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十九)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強制淘汰,并通過實施財政優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及化工企業退城入園(區),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十)調整產業結構布局。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加大對不符合國家產業規劃的“小、散、亂、差”礦山整頓和治理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今后一段時間內,仍不審核新開辦市縣屬煤礦和鄉鎮煤礦,嚴禁鄉鎮煤礦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嚴禁鄉鎮煤礦開采受灰巖水、承壓水嚴重威脅的煤層;不批準新開辦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場,相鄰采石場開采間距不得少于300米。嚴格控制新上劇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小化工項目,限期搬遷處在城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積極推動化工企業進園入區,限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三十一)加大企業安全專項投入。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設項目必須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安全設計建設費用納入項目概算;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006]78號)以及省財政廳、省安監局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確保用于安全生產。同時,企業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機制,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職工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工作,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責任保險發展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5]3號)要求,積極穩妥推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三十二)增加政府安全生產投入。縣(區)政府、管委會必須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適當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產科技研究與新技術推廣、信息化建設、應急救援、監管裝備等安全設施建設和礦山、尾礦庫、化工危險工藝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術措施補助。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每年不低于200萬元,今后按財政收入增長比例相應增加,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每年均不低于30萬元。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支持、鼓勵公交運輸企業開展邊遠鄉村的運營,切實解決鄉、村交通難的問題。
(三十三)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額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傷殘,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保障相關醫療救治費用和傷殘待遇。
七、強化責任追究,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實處
(三十四)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將安全生產納入政府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責任落實,工作扎實、指標完成好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市安委辦制定和實施;對工作不扎實、安全生產指標落實不好的,要及時通報批評;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產超指標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加大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鄉鎮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十五)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六)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市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審貸、生產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十七)嚴肅追究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運輸企業(單位)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違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發生事故的,從嚴追究有關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八)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一般事故查處由縣(區)安委會掛牌督辦,報市安委會備案,較大以上事故及影響較大事故(件)查處由市安委會掛牌督辦;對市安委會督辦的事故查處,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向市安委會及時報送查處結果。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本行業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市安委辦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市安委辦。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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