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火災消防栓沒水物業部分擔責
居民家中起火,消防栓沒水導致通道堵塞,居民干著急卻無法滅火,火勢隨之擴大。法院判決,物業對此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由于電褥子使用不當,夜間家中起火,住戶撲救并報警。本想求助于樓道內的救火設施,但消防栓柜門內卻沒有任何滅火工具,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消防栓,里面卻沒有水。消防員到達小區時,發現消防通道嚴重堵塞,無法進行近距離撲救,導致火勢擴大。
2009年4月,事故發生之后,沈陽市和平區某小區業主吳先生和其妻子,以物業公司管理失職為由,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原告業主吳先生認為,消防栓是小區的公共設施,也是居民的安全保障,消防栓出現故障無法使用,物業公司竟然一直不查,也沒采取過任何措施,導致火災時不能進行最及時的撲救。
其次,物業公司沒有管理好小區亂停車的現象,導致主要消防通道的一側占滿了私家車,消防車根本到不了救火現場,消防車只能用百米外的消防栓接水,嚴重影響撲救。吳先生家的裝潢和家具均被燒毀,鄰居家也被殃及。
物業公司辯稱,火災發生時,物業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來到現場,幫助業主進行撲救并報警。至于高層住宅消防栓無法使用,則是遺留問題,應該問責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
法院:居民疏忽是主因物業管理不善是次因
法院認為,被告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協議保證消防栓供水,不注意清理消防通道,導致未能有效、及時地撲滅火災,擴大了吳先生家的火災損失,二者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但是根據消防部門的現場勘驗材料及火災事故認定書,居住人疏忽大意是火災損失發生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管理不善為次要原因。原告損失經評估機構評估后,認定火災財物損失的市場價值為16.56萬元,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未按合同履職物業該擔責
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汪軍認為,根據消防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贝送?,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各類消防措施完好、有效”,而事發時消防栓卻沒水,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造成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是電褥子使用不當,《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物業管理師頻道及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招標投標的策劃與實施2016-07-27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招標投標的內容與形式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組織形式與機構設置2016-07-27
- 《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實務》教材知識點:概述2016-07-27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市場失靈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成本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生產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彈性理論2016-07-26
- 物業管理師《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教材知識點:第一章1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