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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僅提交書面答辯而不出庭應訴能否勝訴

更新時間:2013-04-23 14:50: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原告某物業公司(乙方)與安湖小區管委會簽訂一份《物業服務管理合同》,約定:“…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2.坐落位置:南寧市安湖路4號(原偉業小區 37、38、39、40棟)…第九條 負責向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以下費用:1.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住宅:0.5元/1112.月…)…第十七條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小區的住宅,無論是否入住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一律按每月0.5元/1112標準執行(未入住的由業主承擔)…第十九條 對故意在規定的交費時間內拖欠有關費用者,乙方有權要求補交欠費和收取按欠費3%0計算的滯納金。此外,乙方有權從預收敖中直接扣除,并有權要求其補足預收款。情節嚴重者(故意拖欠10天以上),乙方有權采取停水停電措施,或通過法律方式解決,對此甲方應無條件支付……”

  2003年7月28日,原告某物業公司(乙方)又與安湖小區管委會(甲方)簽訂一份《安湖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第四條 服務管理期限 安湖小區服務管理期限為兩年,自2005 年8月1日起至20U7年7月31日…第五條物業管理服務主要內容…7.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以下費用:①物業綜合服務管理費(未含公共設施日常維護維修費)②公共用電分攤費③代政府收取生活垃圾費④其他委托代收代繳的費用。以上費用每月10日以前計收(逾期視為違約)……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條例、合同約定、業主公約及物業管理規定,不按時交納綜合服務費、垃圾處理費、水費及水電損耗、共用水電分攤費的行為,乙方有權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可以:①要求其限期糾正。②對拒不糾正者,乙方有權采取合法合理的強制措施,包括收取3%a/日的違約金、暫停供水電、暫緩進行家庭裝修等強制措施。③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④保證小區的生活水電使用正常和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運作,乙方有權對多次不能按時繳費的商鋪、公司、單位及不能按時正常交費的業主、住戶采取預收一個季度費用等措施。……第八條 物業管理收費一、物業收費使用用途:1.物業綜合服務費(未含公共設施日常維護費)按住戶購房面積計收……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擬定如下:1.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協議價并報經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備案。2.物業綜合服務費按建筑面積0.50元/平方米�月(不合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維修費)向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計收。…4.住戶水電費:住戶水電表計費+共用水電分攤+公用水電損耗公攤。…7.生活垃圾處理費一按政府規定代收代繳。…”此后,被告何某作為房屋的登記業主交納了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 月31日、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 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業綜合管理費,2005年5月至2005年7月及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的物業綜合管理費欠交至今。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31日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未交納。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及2006年8月11日至2006 年10月11日期間的水費、公攤水費、公攤電費未交納。原告物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項。

  被告何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答辯稱:①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程序,其未履行告知義務;②原告與其所稱的小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合同不符合物業管理合同簽訂程序。被告事先未見過該“合同”,也未通知過被告參加業主大會或者征求被告對“合同”的意見;③原告未履行其所謂“合同”約定的條款,小區內逢周末假日無人清掃,樓道上撒滿沙礫,樓下道路廢紙屑、飲料瓶子亂扔,時常有人在小區內遛放小狗等;④原告未及時開具正規收費發票,偷逃國家稅款。原告要求的金額無法律依據。原告所謂的違約金也無法律依據;⑤原告惡意詆毀被告,其工作人員甚至上門搶奪答辯人繳款證明,行為惡劣。被告已交納2006年全年物業綜合服務費。同時,原告惡意編造所謂102衛生間壁櫥被漏水泡發霉的情況和假證明材料;⑥原告上班時間常常無工作人員在崗,并任意更換收款人員;⑦被告外出時,家中物品被莫名損壞,并被衛生間內上行的臭氣和上溢的自來水困擾。物業處維修公共設施時,由于維修水平或其他原因,致使被告家中臭氣熏擾,且造成排水管冒水,影響了廚房的正常使用。故請求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被告要求原告交納各項費用有何依據?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何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質證的權利。原告某物業公司與安湖住宅小區管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安湖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原告某物業公司對安湖住宅小區進行了管理維護,被告何某作為南寧市安湖住宅小區的業主,接受了服務,被告何某應按《物業服務管理合同》、《安湖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計費標準,向原告交納此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被告何某的以原告未履行告知義務、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作為抗辯事由,但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5月至 2005年7月及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間共計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應予以支持。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費、公攤水費、公攤電費。被告逾期未交納物業管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水費、公攤水費、公攤電費,應按合同約定的3%a/日支付違約金。原告主張被告應按合同約定預交 2006年第4季度的物業綜合管理費及相關費用,由于該費用并未實際發生,原告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何某向原告某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686.4元、生活垃圾處理費67.5元、水費80.6元、6.2元、公攤電費31.4元、違約金543.2元;駁回原告某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何某負擔。

  【裁判標準】

  被告僅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而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更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主張無法通過庭審中的質證程序得到證明。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須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雖然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且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會結合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對全案進行審理,但在被告既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也沒有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僅憑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來認定被告所主張的事實。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答辯意見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本案被告答辯中提出物業公司未盡物業管理義務等答辯意見,如果能夠得到證明,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業主的物業費交費義務。也就是說,主張物業公司未盡物業管理義務的舉證責任,應由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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