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市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規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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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城市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李建明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荊州市城市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公眾綠化和環保意識,更好地依靠社會力量推進城市園林綠地建設,鞏固園林綠化成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綠地認建認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以自愿為原則,通過一定程序,承擔一定面積或數量的城市公共綠地的建設、養護,或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而進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為。
第三條 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綠地認建認養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荊州市城市市政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園林局)負責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以及規劃、國土、林業、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地的認建認養工作。
第四條 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的范圍為:本市城區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綠地。具體范圍由市、區兩級園林部門根據其管理權屬劃定,列出名單后供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認建認養人)選擇。
第五條 認建認養的內容:
(一)綠地的建設或改造;
(二)綠地的養護、保潔;
(三)古樹名木養護管理;
(四)紀念樹、紀念林的種植和養護;
(五)綠化設施的維護;
(六)公共綠地配套設施或其它園林資產的捐贈。
第六條 認建認養的形式:
(一)認建認養人可以選擇第五條的一項或幾項內容申請認建認養,可以同時認建認養多塊綠地、多棵樹木,也可以聯合認建認養一塊綠地或一棵樹木;
(二)認建綠地(樹木)的,認建人可與園林部門協商選擇地點、樹種,建成后交給園林部門組織養護管理,也可在選擇地點、樹種后,提供相應的資金,委托園林部門組織代為建設;
(三)認養綠地(樹木)的,認養人在選擇地點、樹種后,提供相應的資金,由園林部門委托專業綠化機構進行養護和管理;
(四)對未明確建養對象的認建認養捐款經費,由市或區園林部門收取,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經費使用由園林部門提出計劃,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地認建認養實行協議管理。認建認養人與園林部門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八條 實施程序:
(一)認建認養人向園林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園林部門對申請方案進行研究審核,提出可行性意見,經與認建認養人協商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園林部門與認建認養人簽訂實施協議書,落實相關事項;
(四)協議實施完畢,由園林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并確認。
第九條 多人同時申請認建認養同一塊享有冠名權綠地時,實行公開競爭。在同等條件下,認建人享有認養優先權。
第十條 城市綠地認建的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方案經園林部門認可后方可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認可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的認養應執行園林綠化養護的有關技術規范和定額標準,園林部門按照相關考核辦法進行檢查和考評。
綠地認養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請續養。在認養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認養綠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復綠地后繼續認養,認養期順延。綠地認養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協商變更認養的綠地,認養期累計計算。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認建認養綠地類別及規模,適時對認建認養人實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認建認養達到一定規模或程度的,認建認養人還享有立牌紀念或冠名的權利。
認建綠地的,立牌紀念期一般不超過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過10年,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延長;對認養綠地的,立牌或冠名期為認養期。
認建認養綠地內豎立的標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園林局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 綠地認建認養活動要在市政園林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進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市有關業務部門監督檢查。
認建認養人有權對其認建認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認建認養人應當接受園林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嚴格履行認建認養協議。認建認養人因人力、財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認建認養協議的,應提前15日向園林部門提出解除協議申請。
對認建認養綠地未能達到技術規范的,或者無故不履行協議的,園林部門有權對認建認養人發出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園林部門可終止協議,造成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認建認養人依照協議承擔經濟賠償和有關責任。
第十五條 認建認養綠地產權屬于國家所有。認建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認建認養的綠地內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商業廣告牌,不得改變綠地性質和進行商業經營行為,不得私自轉讓認養權,不得砍伐或損壞樹木,不得損壞公共綠地配套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認建認養綠地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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