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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22 15:29: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荊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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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荊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李建明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荊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擔。

  市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民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并確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七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保證土地優先供應,建設規模納入本市房地產開發總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應當按當年商品住房開發總量的10%安排。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商品房開發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經濟適用房、企業集資合作建房、城區舊城改造安置點建設等方式實施。

  第九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自用土地申請集資合作建房。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計劃,實行統一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公開項目規劃條件、建設標準、土地費用等信息,并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建設任務。也可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干建筑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環保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現階段,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確定為:戶均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特殊情況,報請市政府批準后面積可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憑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荊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批準建設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項目審核、土地使用、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各項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買受人出具《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建筑總面積3‰的標準配套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商業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緩征或減征經濟適用住房的服務性收費。

  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要對經濟適用房建設給予支持。經濟適用住房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并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可以以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房產管理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性個人購房貸款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個人發放。

  第十七條 市重點工程和舊城改造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資格申請、公示、核準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斜臼谐擎偝W艨?,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ㄈo房家庭或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60%以下;

 ?。ㄋ模┦腥嗣裾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填寫《荊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審批表》:

 ?。ㄒ唬艏C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ǘ┘彝ツ晔杖胱C明;

 ?。ㄈ┳》繝顩r證明;

  (四)婚姻證明材料;

 ?。ㄎ澹┢渌嘘P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持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資料,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核準購房資格,并簽署同意接受關于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情況的書面材料。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ㄒ唬┙值擂k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現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房產管理部門。

  (二)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之后,在規定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送交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后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三)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就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市房產信息網、住房保障網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發放《荊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四)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價格、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銷(預)售許可前應核算成本,報市物價部門核定價格。對申報手續、成本材料齊全的,市物價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報告30日內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定價決定并向社會發布執行,因建筑安裝造價、稅收標準和我市規定的收費標準變化而引起成本變化的,經市物價和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批,可對基準價格進行調整。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可以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基準價格等情況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按照核定的同一期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合理確定樓層、朝向等差價及單套住房價格。樓層、朝向等差價可按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平均銷售價格不得超過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開發單位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銷售價格以及價格批準文件。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房地產開發單位憑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項目立項等相關文件,到物價部門申領繳費登記卡。各有關部門在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繳費登記卡。房地產開發單位在申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時,此卡作為物價部門審核成本和銷售價格的依據。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收費,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成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進入建設施工以后,可按規定申請預售許可,取得預售許可前,建設單位可受理已取得購房資格家庭的購房登記,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項;建設單位在按規定取得銷(預)售許可批文后,方可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的銷(預)售。

  第二十六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時,登記購房家庭數量小于實際供應量的,按照購房登記的先后順序進行銷售;登記購房家庭數量超出實際供應量的,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等部門通過推行統一格式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并使購房者明確了解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與申請人簽訂購房合同后,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國土資源部門登記時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二十九條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遍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予以土地變更登記。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注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第三十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對外出售集資合作建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房產管理部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并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予以行政處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3日發布的《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荊政規[2009]5)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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