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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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0]120號)精神,創造良好環境,拓寬民間投資領域,推動民營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機遇,進一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同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積極推進社會事業領域改革,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加快民間投融資體系、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對民間投資的財稅支持、產業扶持、政府服務等配套措施,支持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轉型升級,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力爭到2015年實現民營經濟增加值占全省GDP超過60%的目標。
二、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各類具備與投資項目相應資金實力、資質資格、資信、業績等條件的民間資本以BOT(建設?運營?移交)、TOT(收購?運營?移交)、BT(建設?移交)形式或通過資本市場投資參股、信托投資、委托貸款、資產收購等方式參與除國家明確禁止項目外的公路、橋梁、隧道、車站、港口、碼頭、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航電樞紐工程、航道工程與客貨運配套的大型物流場站等交通基礎設施和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對投資符合規劃的交通基礎設施的民間資本,在稅費、貸款、企業開辦、財政補貼、收費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國有企業的同等待遇,按政策規定減免耕地占用稅。對投資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或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在符合相關水利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投資農田水利、標準農田建設、節水農業、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調水、機電提灌、防洪減災、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標準化改造和非基本農田水產養殖等項目。按照“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的建設模式,采取“民辦公助、競爭立項”、“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積極引導農民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各地可根據項目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按照項目類別、財政補助資金、農民出資出勞等情況確定補助標準、補助方式、補助環節等。民間投資或合作興建小型水利工程要產權明晰、權責一致,落實建后管理,保障效益發揮。
(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財政廳、農業廳、省電力公司負責)
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營企業獨資或與國有開發投資主體聯合參與火電站、風電站、水電站等項目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核電站。積極推進競價上網和輸配電分開改革,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促進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建立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市場機制。完善電力監督管理制度,規范電力并網互聯行為,加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和協調的力度。推行電力項目業主招標,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監理、物資和施工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四川電監辦負責)
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負責)
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電信增值業務。對投資行業性、專業性、綜合性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信息服務商申請省內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適當降低實收資本門檻。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負責)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等規定及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工程招投標參與建設用地整理、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全面開放礦業權市場,建立礦業權交易平臺,完善市(州)、縣(市、區)土地礦權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構建全省礦業權交易有形市場,引導礦業權轉讓進場交易。完善礦業權交易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全省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轉讓、礦業權價款評估及其他礦業權交易的相關信息。加快完善礦業權審批平臺,全面推行礦業權網上審批并及時公告審批結果和已完成事項,提高行政效率。
(國土資源廳、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核工業地質局、省冶金地質勘查局負責)
(二)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保持市政公用事業公益性、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及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受讓產權或經營權方式積極參與國有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共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確保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和市政公用事業公共服務水平。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涉及特許經營期限、產品和服務標準、價格和收費標準及調整程序、設施的權屬及處理、安全及應急管理、履約擔保、特許經營權變更及終止等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征求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省國資委負責)
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各級政府按規定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時,可就建筑標準、建設成本、銷售價格(含合理利潤)實施依法招標,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或投資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公司等方式參與建設,并依法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土地、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可按政策規定納入國家、省級專項資金補助范疇。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地方政府可按規定給予土地等相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保障性住房并在貸款利率、貸款期限上按規定給予適當優惠。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并按規定享受相關金融支持、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各級政府在規劃、土地、拆遷、項目審批等方面給予支持。
(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負責)
(三)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調整和完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開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收購、兼并、托管等形式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的轉制改組,鼓勵保險等相關行業資金投資醫療機構,促進醫療服務產業與相關產業優勢互補。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和急救網絡醫院范圍。民營醫療機構參與政府組織的應對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社會公共事務,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償。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其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比例扣除。民營醫療機構在執業標準、診療科目設置、科研課題立項、醫院等級評審、人才引進、醫護職稱晉升、進修培訓、評先表彰、大型醫療設備采購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院同等的待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建立醫療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衛生廳、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四川保監局負責)
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校、中小學、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污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鼓勵捐資助學,民營企業自愿無償向民辦教育事業的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依照規定比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民辦學校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和表彰獎勵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根據民辦學校接受學生數量和學生人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土地、產權、稅收和社保等政策。建立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制度和民辦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組織評估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成都分行、省電力公司負責)
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制定我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調劑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對養老機構建設給予一次性開辦補助和運營補助。依法保障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政策減免養老服務機構地方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服務機構的用水、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同價并免收配套費。適當減免養老服務機構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接入安裝調試費、裝移機工料費等一次性費用,優惠收取通信費、收視費、互聯網接入服務費等電信業務使用費用。對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依法免征營業稅;對民間資本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納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按現行稅收減免審批程序報批。民辦養老機構供養或收養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人員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費用由當地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對民間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逐步推行養老服務ISO質量體系認證,確保社會養老機構健康發展。
(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四川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質監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演藝、動漫、文化娛樂、游戲、文化會展、文化旅游、藝術品和工藝美術、藝術創意和設計、網絡文化、文化產品數字制作與相關服務及廣告、印刷、影視制作、出版物發行等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服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參與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影視產業基地(園區)等文化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鼓勵民間資本按規定以股權受讓、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改制。支持民營文化企業爭創文化產業品牌,鼓勵民營文化企業申報省級和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民營文化企業在資金扶持、項目審批、政府采購、職稱評定、命名評比、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旅游產業,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景名勝區及各類A級旅游景區道路、交通、索道、纜車、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發展旅游新型業態,從事各種旅游休閑活動經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支持民營企業舉辦各種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文化廳、省旅游局、省體育局、省工商局、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加快培育本土化的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份比例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放寬村鎮銀行股權結構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鼓勵民間投資主體參股期貨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服務機構。鼓勵民間資本興辦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支持以中小企業為服務重點的法人金融機構吸引民間資金補充資本金。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備案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額給予不超過增量20%的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負責)
(五)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和參與市場體系建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發展超市、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等零售業態,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協調發展的橄欖型商貿流通民營企業群體。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現代物流領域,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引導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城鄉流通基礎設施,推進與現代商貿相配套的倉儲、貨運、冷鏈等商業物流設施建設。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領域,促進我省現代物流發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集中政策資源,搭建貿易平臺,引導和幫助商貿企業有針對性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資局、省貿促會、省工商聯負責)
2.推進電子商務在商貿流通企業的應用。支持民營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提升電子商務在商貿流通、民生服務等行業的應用水平。打造“四川商情”電子商務綜合平臺;依托國內著名笫三方電子商務媒介建立“四川專區”。
(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制定和完善我省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建立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領域的“綠色通道”,積極引導和支持我省民間資本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國防基礎、軍工配套、軍品科研生產項目。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采取多種方式與軍工企業合作,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發展,推動軍民融合。對涉足軍工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支持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獲得關軍品科研生產資質,參與承擔軍工科研和生產任務。
(省國防科工辦、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1.引導、鼓勵民營企業重組聯合。成立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工作機構,著力推進對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經營困難民營企業的重組改造。鼓勵急需增量資源的高成長企業對資源閑置企業進行并購重組,緩解企業發展中的要素制約。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公司。
(省非公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聯負責)
2.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間資本介入國企改革發展的運行機制。在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引導民營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負責)
三、支持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1.支持開展科技研發。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四川省試點方案。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參與國家和省級重大技術攻關,落實鼓勵企業自主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鼓勵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營企業多途徑聯合產、學、研各類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立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持續研發更新技術,實現產品更新換代。幫助民營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申請獲取國內外發明專利,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培育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國稅局負責)
2.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營造促進民營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鼓勵通過技術交易,引導轉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轉化平臺、完善服務體系。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財稅支持、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力爭形成產品鏈和產業鏈,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活動。支持民營企業承接國際信息技術業務流程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支持民營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取得國際認證,進入國際技術聯盟,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國稅局、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負責)
3.支持產品結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支持民營企業通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提高市場占有率。引導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資源綜合利用、高端裝備制造和節能環保等領域加快發展。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民營企業自主創新、開發新產品提供專利信息服務。
(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
4.支持創建創新型企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創建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和省級創新型企業,探索建立使用自主知識產權的“7+3”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新產品研發風險補償機制。對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科技廳、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負責)
5.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幫助民營企業對自主創新成果及時實施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和支持具有比較優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好、消費者信譽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民營企業依法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四川名牌認定和保護。指導民營企業增強品牌保護意識,加強對行業組織和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技術手段保護好自己的品牌。幫助民營企業掌握運用國際規則,開展知識產權預警應急工作,提高有效應對知識產權壁壘的能力。支持幫助民營企業應對知識產權糾紛,鼓勵民營企業及時進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省工商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商務廳、司法廳、省知識產權局、成都海關負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1.加大信貸支持。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面向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專營機構,積極開發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創新服務,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多渠道、多幣種滿足民營企業的信貸需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建立民營企業貸款項目與金融機構對接平臺,幫助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有資金需求、有信用的民營企業進入“貸款綠色通道”。
(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非公辦負責)
2.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做優做強。推動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籌措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健全創業投資機制,落實國家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積極研究出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創業投資激勵扶持力度,整合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民營企業開展私募股權融資和引進股權投資基金創造條件。
(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3.完善擔保體系。鼓勵并規范發展擔保業,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發展的投入,不斷增強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對備案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開展擔保且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融資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引導和支持各類保險機構開發和推廣民營企業貸款履約保險,拓展擔保范圍,創新擔保方式。
(省政府金融辦、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負責)
(三)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1.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戰略性礦產資源、開展多種形式農林牧漁業的國際合作。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支持民營企業收購國外知名品牌和營銷渠道,健全外貿、外資和外經合作信息收集與預警機制,為民營企業參加國際投資、商務談判、國際展覽會等創造條件。強化檢驗檢疫幫扶措施,對民營企業的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高新技術出口產品,在推薦免檢、分類管理、對外注冊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對民營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發生的攤位費、人員交通費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簡化和優化民營企業出入境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公安廳、省外辦、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成都海關、四川外匯管理局、省工商聯負責)
2.完善境外投資促進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開辦出口信用保險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鞏固歐美和港澳臺市場,加大對東南亞、中亞、西亞、非洲、南美及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國家和地區等新興市場的開拓力度,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用好中國?東盟自貿區、港澳CEPA零關稅等支持政策參與國際和臺港澳區域合作。
(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成都海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保監局負責)
四、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一)清理調整行政審批事項。
結合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情況,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市、縣同級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數量及流程統一。對需行政審批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審批條件。落實行政審批監督問責制度,強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建立行政審批審核論證制度,依法加強對新設定行政審批的審核把關。
(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
(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各級政府及其負責行政審批事項部門要制定簡化涉及民間投資主體的審批程序的具體辦法,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制定簡明清晰的審批流程圖,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根據國家投資體制改革要求和發展變化需要,適時修訂調減投資核準目錄,縮小投資審核范圍,下放投資審核權限。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必須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轉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原則上由市(州)、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管理;備案管理的項目,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外,下放市(州)、縣(市、區)實行屬地化管理。大力推進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積極拓展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加快電子政務大廳建設,方便群眾辦事。通過網絡、聲訊服務熱線、移動通訊等方式實現政務服務事項遠程綜合服務。加快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平臺建設,逐步將具備條件的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省政府各部門負責)
(三)清理規范收費行為。
清理并取消除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發布外的涉及民間投資主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涉及民間投資主體的事務交由其他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等亂收費行為一律予以取締。對依托行政審批,將有關檢驗、檢測、評估、評價、評審、審計、鑒定、認證、考試、培訓等作為前置條件的服務以及其他具有壟斷性的服務而實施的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對涉及民營企業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亂收費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監察廳負責)
(四)規范、整合監督檢查。
各級行政機關對民間投資主體實施監督檢查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除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環境保護、工程質量的事項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主體的例行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加大行政指導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引導為主,督促企業及時糾正。各級政府應當做好涉及民間投資主體的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可合并完成的監督檢查應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省政府各部門負責)
(五)嚴格行政效能監察。
加強對涉及民間投資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加強對涉及民間投資有關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的效能監察,加大電子監察力度,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認真受理涉及民間投資的效能投訴,嚴肅查處影響投資環境的行為,適時通報行政效能典型案件,并將效能監察情況納入省政府對各部門的績效考評。通過效能監察,切實解決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存在的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影響發展的突出問題。建立行政效能建設的民主評議制度,將民主評議結果向社會通報,作為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監察廳、省政務信息公開辦負責)
(六)完善服務體制。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系統理解國家和省出臺的促進和扶持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細化貫徹實施的操作辦法和配套措施,采取專題宣講、媒體宣傳和現場咨詢等方式,提高民營企業學好、用好、用夠政策的能力。健全完善民營企業聯系制度,幫助企業發展生產經營、解決實際困難。圍繞我省“7+3”產業布局,每年確定100個具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示范作用帶動性強的民間投資項目,列為省級重點項目進行重點扶持和推進。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通過服務資格認定、業務委托、獎勵等途徑,引導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服務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提高服務質量。
(省非公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省工商聯和其他相關省級部門負責)
(七)加強信息引導。
建立健全規范統一、簡便易行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管理體系,為民間投資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信息服務。依法公開相關政策法規、市場準入標準及廢止的法規政策規定。各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產業發展政策信息和市場信息發布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業投資政策信息、地區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前景、招商引資項目、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并發揮部門優勢進行行業發展分析,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
(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招商引資局、省工商聯、省政務信息公開辦負責)
(八)加強權益保護。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和民營企業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時,要充分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各級行政機關要全面規范自身行政行為,推進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權力公開有序運行,營造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建設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賄賂、限制競爭和行政壟斷等違法行為,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力度,為民營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提高民營企業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暢通企業維權渠道,建立行政部門、行業組織、輿論監督、法律救濟共同組成的維權網絡,營造親商、重商、護商、安商的社會氛圍。
(省政府法制辦、司法廳、省工商局、省工商聯負責)
(九)推進人才培育。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民營企業的人才培訓納入總體規劃,適時組織民營企業參加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公益性培訓。指導民營企業制定、完善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職工培訓計劃,實施崗位技能培訓,將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設立民營企業家培訓基金,開展“科學發展觀進民企”等專題講座,組織民營企業家參加高端培訓、論壇座談,提升民營企業家綜合素質,促進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完善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在民營企業中加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優秀老師等各類老師的培養選拔力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農業廳、省工商局、省工商聯負責)
(十)加強引導監管。
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超導監管,幫助民間投資主體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安全生產、規范管理。依法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鄉規劃、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切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引導民營企業加強企業文化和信用建設,樹立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省安監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新聞網站等各種宣傳載體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省政府新聞辦、省非公辦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落實措施,盡快將有關政策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本實施意見所列的優惠措施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另有規定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實施意見有效期從2011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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