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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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月1日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將開始實施。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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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ECFA)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將開始實施。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中國臺灣的557個稅則號列項下的進口商品(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5號公布)適用協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貨物的原產地證書必須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簽發,且貨物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起運。
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原產于中國臺灣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當填寫“14”。
三、貨物經過大陸、中國臺灣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大陸時,進口人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提交符合規定的單證外,還應提交該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證明文件或者上述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相關貨物符合海關總署令第200號規定的直接運輸規則的,相關貨物不能享受ECFA優惠稅率。
貨物經過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代理人或承運人應當提前告知中國香港海關或中國澳門海關,請中國香港海關或中國澳門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并應確保所施加的關鎖完好無損。
四、對于ECFA項下的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X+“:”+需證商品序號,同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復印件或電子數據。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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