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試》考點:法律監督程序法治化
更新時間:2013-04-11 14: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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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方便廣大考生朋友準備2013年的公路監理師考試,環球網校特地對基礎考點進行了匯總,希望能提高您的復習效率。
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性
法制社會要求法律活動不僅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體現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長官意志。
程序不合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程序規則根本不存在,程序操作者的裁量權無限大,這種情況下必然導致實體結果違法;第二種是雖有程序規則,但對程序操作者是否遵守程序缺乏相應的制裁和必要的監督,導致程序違法和實體違法得不到追究和制裁,最終導致實體結果的違法;第三種是程序操作者雖然遵守程序,但程序操作者濫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事實上構成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與違法行為相同的法律責任。
程序大于實體的意義在于,無論程序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如何,它的過程必須合法。招標投標的實際活動中,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現為后二種形式,即程序操作者在操作中違反法定程序和濫用自由裁量權,并且沒有得到相應的追究和制裁,這樣就使得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法律監督是實現法制的實質要件
有效的法律監督是實現國家法治必不可少的實質要件,沒有有效的法律監督,一切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虛設,要想實現真正的監督,除了賦予監督者有效的監督權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督者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整個監督過程必須依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進行,既要糾正、處罰違法行為,又要為受到監督的相對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從而體現法治的公正。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我們對資格預審階段和評標階段實施有效的監督,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不規范行為應該能夠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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