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金融)知識點: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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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發行承銷的概念
1.證券發行承銷的涵義
證券承銷(掌握):指在證券發行過程中,投資銀行按照協議幫助發行人推銷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活動。
2.證券發行承銷的方式
(1)包銷、盡力推銷(代銷)和余額包銷
包銷承銷商要承擔證券銷售和價格的全部風險
盡力推銷(代銷)承銷商不承擔發行風險。
余額包銷
(2)首次公開發行與股權再融資
首次公開發行(掌握),簡稱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指股票發行者第一次將其股票在公開市場發行銷售。
二、股票的IPO發行
1.一般的IPO發行方式
IPO發行方式可分為:詢價方式、競價方式、固定價格方式、混合方式四種
“綠鞋期權”(掌握):指 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有權自主執行超過計劃融資規模15%的配售新股的權力。具體操作:①在綠鞋期權行使期內,若市場股份高于發行價,主承銷商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按發行價額外配發該次募集總量15%的股票,再由主承銷商將其配售給予投資者;②若市場股價低于發行價,則主承銷商用超額的15%的資金在市場按市場價購進股票再按發行價配售給投資者。
2.我國的IPO發行方式
(1)2005年初開始實現詢價與固定價格公開認購相結合的模式
IPO公司向機構投資者發行股票用詢價方式;向社會公眾采用固定價格公開認購的方式。
(2)具體步驟
兩次詢價:第一次通過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第二次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向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配售股票。
最后按確定價格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3.股票發行監管制度
(1)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分類
主要有三類:審批制、核準制、注冊制
(2)我國的IPO監管制度
第一階段:行政審批階段(1993-2000)
①額度管理階段(1993-1995)
②“指標管理”階段(1996-2000)對上市企業家數管理
第二階段:核準制階段(2001至今)
①“通道制”階段
②“保薦制”階段(掌握保薦人制度)
2004年4月開始推出“保薦人制度”,2005年1月正式實施。
與通道制相比,保薦制增加了由保薦人承擔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連帶責任的制度――保薦人制設計的初衷和核心內容。
三、債券發行(大綱不作要求)
憑證式國債完全采用承購包銷的方式;記賬式國債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企業債券必須由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目前我國發行金融債的主體必須是政策性銀行。
四、證券私募發行
1.證券私募發行(掌握):也稱內部發行或不公開發行,是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的發行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通常是僅以與證券發行者具有某種密切關系者為認購對象。私募發行的優點和缺點。
2.私募發行的方式
(1)股票私募發行
(2)債券私募發行
發行對象有兩類: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私募發債多用直接銷售方式,私募債一般不允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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