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精講8
更新時間:2013-03-26 0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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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方便廣大考生朋友準備2013年的公路監理師考試,環球網校特地對基礎考點進行了匯總,希望能提高您的復習效率。
FIDIC合同中的誤期損害賠償
一、誤期損害賠償在業內常被稱為“延期罰款”或“固定違約金”。
這種提法雖然符合我國的法律習慣和相關規定,但與FIDIC合同的本意卻有出入。根據傳統的合同法,當一方違約使另一方受到損害里,違約方應向對方做出賠償。賠償的基本原則是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 (如可行的話)使對方的財務地位恢復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狀況。
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也不是法庭對違約方的判罰。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經濟合同中的損害賠償可分為兩類:即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Damages)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Damages)。誤期損害賠償屬于一般損害賠償的范疇,專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誤期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賠償。
而固定違約金的概念則較為寬泛,它不僅可以指合同雙方約定的誤期損害賠償,也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固定金額的違約賠償。因此誤期損害賠償可以是“固定違約金”中的一種,而固定違約金未必僅是“誤期損害賠償”。
誤期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在承包商沒有正當的延長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況下,雇主不必證明自己是否發生損失或損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繳損害賠償費。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擔的有限責任;也是雇主對承包商誤期竣工所擁有的全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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