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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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區義務教育和中職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于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同級國庫,納入當地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
第五條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隨“三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第六條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按照當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列“非稅收入”中“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時填列“教育”中“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八條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修建中小學校舍,改善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第九條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條對單位和個人隱瞞、截留、不繳或者少繳地方教育附加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1996〕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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