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保險》預習3(1):保險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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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保險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二、保險合同的種類:
1. 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2. 定額保險合同和損失補償保險合同
以保險合同的保障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定額保險合同和損失補償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就是定額保險合同;各種財產保險合同均屬于損失保險合同;
3. 足額、不足額和超額保險合同
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可以分為:足額、不足額和超額保險合同
超額保險合同超過部分無效;
4.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以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為標準,可以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運輸保險???定值;
不定值,事故發生時再確定;
5. 單一保險合同和重復保險合同
單一保險合同: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僅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重復保險:廣義,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意大利;狹義,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英國、日本。我國采用狹義概念。
適用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合同。
構成要件:投保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必須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必須基于同一保險期間。
通知義務:“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強調主動性。
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按比例賠償;就保險金額總和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照比例返還保險費。
6. 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是否必須以已經存在的保險合同為基礎,可以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不影響原保險合同的履行。
7. 為自己利益保險合同和為他人利益保險合同(同意,為子女除外)
8. 單獨保險和共同保險
單獨:保險人一個,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責任;
共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與投保人就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責任;
9. 個人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
團體,5人以上,75%團體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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