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旅行社設立分社有關事宜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27 13: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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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行社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大多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真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受理旅行社設立分社事務,但也有少數地方制定或實際執行了與《條例》規定不符的程序、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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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大多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真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受理旅行社設立分社事務,但也有少數地方制定或實際執行了與《條例》規定不符的程序、條件和要求。為規范旅行社設立分社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社的設立范圍。根據《條例》第十條,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設立社所在行政區域內設立,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設立。
二、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數量。《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均沒有對旅行社設立分社數量做限制,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數量,包括在同一區域、同一城市設立分社的數量,由旅行社根據經營服務的需要決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該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指導、規范。
三、出境游旅行社設立分社的類型。根據《條例》第十條,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按此,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來設立分社,即既可設立只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也可以設立只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還可以設立經營國內、入境和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增存的質量保證金分別為5萬元、30萬元、35萬元。
四、目前,赴臺游旅行社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經營赴臺游業務,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社只能從事赴臺游客招徠業務。
五、分社增存質量保證金的管轄地。根據《條例》第十四條,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本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相應數量的質量保證金,而非在分社設立地開設質保金賬戶增存質量保證金。
特此通知。
國家旅游局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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