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會議制度


二、會議制度
(一)股東會
1.性質:權力機構
2.股東會會議分類: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3.股東會會議召集
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會決議
特別決議: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董事會
1.性質:執行機構
2.小公司的要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3.人數:3-13人
4.職工代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5.董事長: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6.任期: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超過3年。
7.董事會的召集: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監事會
1.成員:不得少于3人。
2.小公司的要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職工代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原比例不得低于1/3。
4.任期:3年
5.監事會主席的產生: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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