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備考加油站:保險概述3
五、保險的基本原則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指在保險形成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公認準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
㈠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一旦合同訂立,則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絕對信守合同約定和承諾的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
告知在保險中稱為如實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對已知或應知的危險和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向保險人作口頭或書面申報;保險人也應將與投保人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知投保人。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內容。保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是從屬于主要合同的承諾。按照保證形式的不同,可以將保證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以文字或書面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成為合同條款內容的保證是明示保證;而并未在保險單中載明,但簽約雙方在訂約時都清楚的保證為默示保證。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如果放棄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張該權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辯,在保險合同中主要約束保險人。
㈡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進行投保,若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只能獲得保險利益之內的補償;若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隨之失效的原則。無論何種保險合同,都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而保險標的又是產生保險利益的前提。
㈢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根據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判定,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在空間和時間上,近因不一定是最接近損失結果的原因。近因原則的具體含義是:如果引起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㈣ 損失補償原則
經濟補償是保險的最基本職能,也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終目標,因此,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的重要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給予彌補損失的經濟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獲得額外利益的原則。損失賠償應該以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發生為前提,即有損失發生則有損失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損失補償金額受到實際損失、保險合同和保險利益的限制。
六、保險合同
㈠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保險關系得以建立的依據。具體而言,保險合同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在約定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約定期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議。
㈡ 保險合同的主體及其相互關系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其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些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涉及當事人與關系人授權的第三者,這些被授權與保險合同發生關系的人被稱為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公司,是指在保險關系中,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并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一方。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繳付保險費等義務的一方。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許可的他人。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只限于為自己利益投保,而且兩者在保險合同中的主體位置是有區別的: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即成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在保險責任形成時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利。
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或者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者為被保險人法定的合法繼承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也只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行為,在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形成了由法律規范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交付保險費和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情況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與了解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權利,并承擔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約定給被保險人賠償的義務。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享有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請求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同時被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標的正常情況和安全的義務,承擔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受益人負有不得非法侵害保險標的的義務。在一個保險合同中構成的保險法律關系是上述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它們構成了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介于保險人之間、或者保險人與保險客戶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危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賠等中介服務活動,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企業或個人,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企業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須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經營活動,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不得超出保險人的授權范圍,三是代理活動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四是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企業。
保險公估人是指受保險人或保險客戶委托,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理算等業務,出具有關報告或證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的企業。
㈢ 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體,即體現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
㈣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在人身保險中,我國通常由保險人根據其設置的險種,單方面制定格式合同直接確定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投保人可根據自己支付保險費的能力決定購買保險的份數;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價值即保險價值為基礎確定保險金額。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指對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的建筑物的價值評估,根據所采用的保險形式,既可按該房地產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估價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和市場比較法。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應把握保險標的房地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狀態,對于其中可修復部分,宜將其修復所需的估算費用作為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
保險費是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它與保險價值大小、保險費繳納方式(躉交或按年繳納等)、期限長短、銀行利率水平等多種因素有關。
㈤ 保險合同的其他事項
保險合同的其他事項主要包括: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免賠率規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如實告知及維護保險標的等義務方面的規定。
㈥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經過約定和承諾兩個步驟后即完成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法律效力,即生效。保險合同依法訂立并生效后,保險活動的各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保險期限屆滿;二是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義務;三是保險標的因除外責任原因而滅失;四是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五是保險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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