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備考加油站:保險概述1
保險基礎
認識保險要從認識危險入手。危險是一種不能確定發生原因、時間和地點,但一旦發生就會給受其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事件。就其本質而言,危險是一種客觀存在,具有隨時發生的可能,并且一旦發生就具有損害性。對危險的處理有危險發生前的預防、發生中的抑制、發生后的補救三種方法。危險發生之前固然可以采取各種預防措施,危險發生時也可采取救助措施以減輕損害,但危險一旦發生必然會給人們帶來損失。因此,對于危險發生的結果,必須謀求事后補救的辦法。保險,就是一種針對危險發生后果的補救辦法。
第一節 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資建立基金,對各類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財產轉移機制。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⑴保險是一種通過聚資建立基金的機制。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都離不開通過法律認可的形式集中保費建立保險基金,這是保險正常運行的基礎。商業保險采用合同的形式,動用概率論和大數定律,根據保險的具體情況確定保費及交付期限;而社會保險的保費及支付期限則是由國家通過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確定的。⑵保險是對特定危險的后果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機制。保險的形成是有條件的,不能對所有危險都提供保險。⑶保險是一種財產轉移的機制。無論什么保險,只要特定的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都將賠付保險金。
從本質上說,保險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易關系,即被保險人以交納保險費為條件,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而保險人則以收取保險費為條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損失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被保險人之間體現的是互助合作關系,表現在一定時期內少數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實際上由全體被保險人來分擔。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是以保險人經過科學計算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建立起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因所保危險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或者對人身損失給予物質保障的制度。保險這種經濟補償制度,是通過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形成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來實現的。
二、保險形成的條件
作為經濟補償制度的保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可形成。
㈠ 可保危險的存在
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必要條件。但并非任何性質的危險都可成為保險的對象,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才能成為保險的要素。此所謂“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稱為可保危險。可保危險一般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危險的發生與否、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造成危害的程度,都必須具有偶然性;二是危險對于保險技術和保險經營,具有承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某些特定危險雖然一定會發生,如人的患病和死亡,但何時、何地發生都無法預知,因此這些危險也是可保危險。
㈡ 多個經濟單位的結合
為了廣泛分散危險,需要結合有共同危險顧慮的個人或單位,形成集體的力量來分擔損失。因此,保險一般都是多個經濟單位的共同行為,而非單個人的活動。多個經濟單位的結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共同繳付的保險費,能夠抵補保險人因承擔保險補償而需支付的保險金以及經營保險業務的管理費開支。因此,很多國家的保險法一般都規定被保險人應達到一定資金數量和規模方可營業,達不到標準就不準營業。
㈢ 隨機事件的科學化
大數法則和概率論,是現代保險事業經營和發展的科學基礎。大數法則也叫大數定律,其含義是:個別事件的發生,可能是不規則的,但若集合眾多的事件來觀察,就可以發現隨著隨機事件的增加,實際結果同預期的結果在比例上的偏差會愈來愈小。概率論作為數學的一個分支,就是研究隨機事件的規律性的。保險業經營中的概率,也叫或然率,是從數量角度來研究偶然事件內部所包含的必然性。保險人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的原理結合起來,用于保險經營,可以將個別危險單位遭遇損失的不確定性,變成多數危險單位可以預知的損失,從而使保險費的計算有比較準確的方法。
三、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職能是由保險的本質決定的,具體可以分為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保險的基本職能是指保險在一切經濟條件下均具有的職能,包括分散風險職能、組織經濟補償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是指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逐漸具有的職能,包括融通資金職能、防災防損職能和分配職能。
㈠ 保險的基本職能
⑴ 分散危險
分散危險是指保險人在最大范圍內,通過向各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將這些經濟單位或個人可能遇到的危險損失化為必然,由保險人把“必然”的損失集中承擔下來,并且當某些被保險人一旦遭遇到危險損失時,使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承擔。
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社會生產過程和人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這種偶然性的危險損失,是人類無法避免的。對此,人們可以運用已經掌握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知識,將各種可能預料到的偶然性危險固定化,將偶然性危險視同必然性危險,事先進行危險損失的經濟支出。這種經濟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險損失顧慮的經濟單位和個人之間進行的。大家根據所掌握的這種共同危險造成損失的范圍、頻度,在危險發生之前就聚集資金,危險發生后將這筆資金用于遭受損失的經濟單位和個人,將損失分散給眾人,由有共同危險顧慮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分攤。
⑵ 組織經濟補償
組織經濟補償是指保險人把有共同危險顧慮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所繳付的保險費集中起來,對遭受危險損失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實行經濟補償,以對抗危險,保障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保險的上述兩個職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險作為處理偶然性災害事故的良策,是保險經濟活動所特有的內在功能。而組織經濟補償作為體現保險行為內在功能的表現形式,是保險經濟活動的外部功能。通過保險人積極而有效的工作,把社會上相互獨立的各個經濟單位或個人的一部分剩余資金集中起來,由保險人負責組織對危險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如果缺乏有效的組織,即使人們已經認識到分散危險的方式,也不可能實現分散危險的目的。而且,分散危險只是處理危險的手段,并不能避免危險的存在和發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險的目的能夠實現,必須運用科學的數理原則,在最大范圍內聚集保險后備基金,時刻準備對危險損失進行補償。
㈡ 保險的派生職能
⑴ 融通資金
融通資金是指保險人通過利用集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實現的貨幣資金融通。 這是保險在上述基本職能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特殊職能。如果說保險的基本職能是通過保險人的負債業務實現的,那么,保險的融通資金職能則是通過保險人的資產業務實現的。
保險人在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的過程中,除了及時對因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類保險標的的損失進行補償外,通常還有相當一部分保險金處于閑置狀態。這部分資金如果不及時運用出去,就會形成浪費。為了防止這種浪費,要求保險人采取金融型經營模式,運用部分保險基金,參與社會資金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運轉。目前,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已經成為最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保險融通資金職能的形成和完善,使保險業充滿了生機和活力,同時也加劇了保險市場的競爭。每個保險公司都面臨著如何在發揮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職能的同時,有效地運用融通資金的職能,提高自身發展和競爭力的問題。另外,保險人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并舉,有利于形成保險資金良性循環的運動過程,即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這一負債業務,從中可以彌補負債業務的不足或虧損,為采取較低的保險費征收標準,吸收更多的保險費收入創造了條件。
⑵ 防災防損
防災防損是指保險人參與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營利性的組織,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參與防災防損宣傳,組織防災防損研究,能減少因危險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經常與危險事故打交道,通過對承保費率的計算以及對保險事故的處理,積累了大量資料和經驗,因此也有能力參與防災防損。保險公司從科學角度出發參與防災防損,有利于社會防災防損能力的提高。此外,參與保險可以增強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意識,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
⑶ 分配
分配職能是指保險實際上參與了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也就是說,保險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在事故發生后對少數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賠償,從而以賠付形式參與對這些資金的再分配。在各種保險中,社會保險最能體現分配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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