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據《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號)規定:(1)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稅務部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符合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且列入免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營業稅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3)小微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
《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根據《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號)規定: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對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微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萬元的限額扣減營業額。
《財政部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規定: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2014年底以前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根據《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號)規定: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小微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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