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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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經研究,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防止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省級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國家《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中明確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責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建設或者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障需要、科學合理、調劑優先、節儉使用、共享共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的原則。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各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綜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制定省級各單位的資產配置標準,審批資產配置事項。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負責管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配置工作,配合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本行業或本系統專用資產的配置標準,審核所屬單位資產配置事項。各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和報批手續,組織實施具體的資產配置工作。
第二章 配置條件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規定的資產配置標準,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后需更新(超編超標資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三章 配置標準和定編管理
第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配置資產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所作的統一規定,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預算、實施政府采購、評價單位資產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資產配置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技術水平以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并根據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對配置標準作適時調整和更新。
按職責權限由國家或省有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資產配置實行定編管理。
各單位擬配備有統一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根據規定的配置標準、單位人員編制、內設機構、人員級別、特殊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況,研究提出本單位應配置的各類資產的最高數量限額,經主管部門對其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后,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單位具體情況、國家相關政策以及財力可能等情況進行綜合平衡并審核認定后,即為該單位相關資產配置編制數。
各單位擬配備尚未制定配置標準的資產,由各單位根據保障需要、科學合理的原則,詳細測算后提出該項資產應當配置的最高數量限額,經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報省財政廳備案。經省財政廳備案確認后,可暫時作為單位該項資產應配置的編制數。
第十一條資產編制審定后,一般不作調整。但如發生下列情況可以申請調整資產編制:
(一)機構合并、分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導致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四)資產配置標準發生調整和更新;
(五)其他需要調整資產編制的特殊情況。
第四章 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二條各單位配置資產,必須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在部門預算中編制資產配置預算,明確配置資產的相關內容。資產配置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資產配置預算編制,應當根據部門預算編制要求進行。
各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根據單位實際工作需要、現有資產存量和使用狀況,在本單位預算年度資產配置數量限額(注:該限額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單位資產編制和存量資產等情況自動生成)以內,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對土地、房屋的購建,需附送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材料。
省財政廳根據預算年度各單位資產配置數量限額和財力可能,對上報的資產配置預算進行審核,經規定程序批準后,省財政廳在批復各單位部門預算時一并批復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資產配置預算組織實施,不得辦理無預算資產購建事項。年度預算執行中如確需對已批準的資產配置預算作調整的,須按原報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五條各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預算涉及資產配置的,應根據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等情況,提出資產配置預算追加方案,明確具體購置資產數量,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預算執行中累計增加的資產配置數量不得超過預算年度資產配置數量限額。
第十六條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開展臨時性專項工作等需要的資產,主辦單位首先應當利用現有存量資產滿足配置資產需要,避免資產重復購置與浪費。確需購置的,應當按照資產配置管理規定和程序報經批準。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對各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超編配置的資產,由省財政廳聯合主管部門視情進行調劑。
第十八條資產調劑按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1號)第七條無償調撥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對購置、調劑、無償調撥、接受捐贈取得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實物資產明細賬,其中對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資產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審計,按規定辦理有關權屬證明,并及時將配置資產的有關入庫憑證等材料送單位財務部門。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憑證和房屋建筑物竣工決算等資料,按財務制度對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資產配置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產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購置資產、超編超標購置資產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其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題詞:資產 配置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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