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于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8 1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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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按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參保繳費。即: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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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政府《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現就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按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參保繳費。即: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用人單位原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并為其履行了單位繳費義務的,單位繳費期限視同其繳費年限。
三、從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招用進城務工農村居民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個人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有關待遇。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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