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8號8月1日起實施
更新時間:2013-02-17 0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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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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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哥斯達黎加的7977個稅則號列的商品實施協定稅率。
二、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哥斯達黎加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填制報關單,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15”。
三、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哥斯達黎加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2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簡化的貨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品名稱描述為準。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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