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稅局關于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6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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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及獨資合伙企業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帶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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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市經濟發展,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本著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及獨資合伙企業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帶征率。除交通運輸業和窗口代開發票征收稅款的情況外,島外各基層地稅局可在本文規定標準的20%幅度內調整定率并報市局備案。
考慮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核定調整需要一定時間,對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及獨資合伙企業經營者,在主管稅務機關按本文規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應征稅款前,為簡便執行,其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9至12月份的應征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原核定應征稅款的80%征收。對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及獨資合伙企業,其經營者直接按本文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局原制定的《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調整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廈地稅發[2003]80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勞務公司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05]49號)第三條第(二)款、《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廈地稅發[2005]17號)第二條、《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網吧行業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03]43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點中關于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規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廢止。但在廢止文件的有效期間發生的未經處理的行為仍適用廢止文件。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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