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報名信息匯總】【試題下載】【在線測試】【策】【報考指南】
各設區市、新農保試點縣(市、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26號)精神,為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現將《福建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試點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26號)精神,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等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農保試點地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保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與利息。
第四條 試點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基金管理實行監督和指導。新農保業務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收繳、支付和管理,承擔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基金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制定、核算、執行、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 基金納入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新農保試點階段,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第八條 基金的會計核算參照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執行。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九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按照新農保試點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政府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政府的繳費補貼標準、補貼對象,以及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等,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復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復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每半年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保險費收入。
集體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收入。
政府補貼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給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補貼收入(包括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購買國債等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參保人跨地區流動、跨險種參保而轉入的養老保險費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保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經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核準的收入。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收入戶,并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戶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戶。一個試點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經辦機構收繳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基金收入。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應無余額。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補助資金時,應向對方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社會保險費票據》。
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向捐贈方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福建省公益事業接受捐贈統一收據》。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每年12月31日,經辦機構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個人賬戶基金計息,并轉增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條 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付標準。
第十八條 基金支出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基礎養老金支出、退保金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是指按照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基礎養老金支出:是指按照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承擔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退保金支出:是指支付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退出新農保制度的參保人員的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人員因跨地區流動、跨險種參保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經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核準的支出。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在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一個試點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除向參保人員支付養老金、退保金、轉移支出和劃撥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為保證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戶應預留一定的支付資金。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核準的基金年度預算及分月支出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并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試點地區確定。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包括個人賬戶結余、基礎養老金結余。
個人賬戶結余:是指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收入額(含利息)減去個人賬戶支出額后的余額。
基礎養老金結余:是指基礎養老金補貼收入、其他收入額減去基礎養老金支出、其他支出額后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 基金結余只能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辦理定期存款,不得用于國家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設立的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一個試點地區只能開設一個財政專戶。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原則上在同一金融機構開設。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從收入戶轉來的收入,接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接收定期存款到期和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接收該賬戶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劃撥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和轉存定期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補貼應及時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款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收入管理,督促各項基金按時足額繳(劃)入財政專戶;認真審核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及時將資金撥入支出戶;加強財政專戶內基金的核算,監督基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優化財政專戶結余資金存儲結構,在確保基金正常支出,預留一定的周轉資金外,按規定及時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實現基金增值最大化。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八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其他經營、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二十九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或無需支付的,經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提高基金管理層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基金清算前應對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后的余額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并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 會計核算
第三十一條 會計核算以縣級為主體,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及時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基金核算統一設置以下會計科目:
資產類: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其他經營、暫付款、債券投資。
負債類:臨時借款、暫收款。
基金類:個人賬戶結余、基礎養老金結余。
收入類: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基礎養老金支出、退保金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
經辦機構可根據本級情況增設下級科目。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全省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及因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未按規定標準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的;
(三)挪用個人賬戶基金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財政專戶的;
(五)未按規定將基金及時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影響按時足額發放的;
(六)基金轉存和滯留在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以外的銀行賬戶;
(七)將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未按規定運營基金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最新資訊
- 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9-01-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2019-01-28
- 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9-01-25
-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01-10
- 個稅繳納這9個問題你應該了解2019-01-04
- 2019年個稅專項扣除政策解讀2019-01-03
- 九江醫療衛生機構新會計制度培訓會2018-11-23
- 蘭州市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06-01
- 兩部門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8-05-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相關問題解答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