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中醫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中藥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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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北京地區中藥產業發展,支持中藥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藥研究開發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首都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08]50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藥研發資金管理辦法》,請嚴格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中藥研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地區中藥產業發展,支持中藥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中藥研究開發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首都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中藥研發資金(以下簡稱研發資金),是用于支持北京地區中藥研發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以中藥知識產權交易收入、中藥研發資金再投入形成的成果利用及轉化收入,社會各界對研發資金的捐贈收入。
第三條 研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研發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是研發資金的監督管理部門。統籌負責對研發資金用途的審核、評審,對研發資金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是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設立研發資金績效目標,負責受理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并進行評估,論證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和資金投入規模、成本效益,提出項目投入的具體意見,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綜合管理。
第七條 北京市中藥研究所是研發資金項目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研發資金項目的申報、老中醫藥老師名方驗方收集、與中藥研發企業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匯總、整理、報送中藥研發企業申請研發資金的各種資料,并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運作。
第八條 中藥研發企業負責提供相關材料,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保證項目按時完成;對研發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同時需要與北京市中藥研究所簽訂有關協議。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九條研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一)中藥創新藥物研究與開發;(二)北京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中藥自主創新產業發展;(三)中藥現代化新技術、新工藝、新制劑、新劑型等技術研究與引進;(四)老中醫藥老師名方驗方、名院名藥(制劑)的收集及成果轉化;(五)培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藥產品及其它與中藥研發有關的項目;(六)中醫藥高技術人才短期服務和勞務支出;(七)經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研發資金的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資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直接資助主要用于中藥研發單位新產品研究開發、老中醫藥老師名方驗方、名院名藥(制劑)的收集及成果轉化項目;在中藥新產品研發過程中投資規模較大、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對其就該項目向銀行申請的貸款提供貸款貼息。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運行
第十一條 申請研發資金的中藥研發企業按照項目申報要求向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報送研發資金申請。北京市中藥研究所根據報送項目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后,提出書面意見,與中藥研發企業資金申請共同報送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第十二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接到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或聘請有關方面的老師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及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北京發展中藥產業有關政策要求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三條 通過研發資金評審的項目,由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報經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四條 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對研發資金實施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研發資金撥付中藥研發企業前,中藥研發企業需要與北京市中藥研究所簽訂協議,確定藥品研發成功進行市場轉讓獲利后,向研發資金上繳的資金比例和規模。
第十六條 經過項目評審確有開發價值的老中醫藥老師名方驗方、名院名藥(制劑)等,中藥研發企業可以采取一次性購買、收益分成等方式鼓勵醫療機構、科研單位或個人參與,具體方案報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初步審核后,由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報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批準。
第十七條 申請到研發資金直接資助或貸款貼息的中藥研發企業,必須保證研發項目順利實施和按期完成。必須確保研發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研發資金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和債券、投資房地產、贊助、捐款以及償債等支出。
第十八條 中藥研發企業每年末必須按時向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報送研發項目年度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須及時向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報送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北京市中藥研究所及時匯總報送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和北京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獲得研發資金支持的項目,中藥研發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資金用途。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由中藥研發企業按照原申請程序報批。項目單位要按照所適用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中藥研發企業對研發項目的成果轉化、技術轉讓收益要依法納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與北京市中藥研究所簽訂協議及時、足額上繳中藥研發資金。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組織項目檢查、驗收,并按規定對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考評工作,并將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送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對研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委托中介機構對研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書面報送北京市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對在研發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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