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關于調整建筑業納稅人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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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加速我市建筑業的發展,提高建筑業企業競爭力,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對建筑業納稅人原則上仍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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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我市建筑業的發展,提高建筑業企業競爭力,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對建筑業納稅人原則上仍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調整為:
行業 應稅所得率
建筑、安裝、修繕、其他工程作業 8%
裝飾 15%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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