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用人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4號政府令)、《關于印發〈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1]332號)、《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的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工作,現就有關業務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及各區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規范工資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二、生育保險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三、費用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用。
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四、用人單位申報
(一)申報人員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2.按上述參保范圍參保的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參保職工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
(二)申報方法
1.批量險種登記
用人單位填寫《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職工辦理批量險種登記。
2.單人險種登記
用人單位應通過企業版軟件(V4.3.8)報盤為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以下簡稱《增員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
五、社保經(代)辦機構受理
(一)批量險種登記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申報表》后,通過“批量險種登記”模塊查詢并增加職工的工傷、生育險種,此模塊只能增加狀態正常的人,狀態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員。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辦理完職工的工傷、生育險種登記后,在兩份《申報表》中填寫工傷險種登記人數和生育險種登記人數,簽字蓋章后,一份存檔,一份返給用人單位。
(二)單人險種登記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通過信息系統接收用人單位的報盤數據,與《增員表》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進行審批,并在《增員表》上簽字蓋章,一份存檔,一份返給用人單位。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還用人單位。
審批失敗的,導出反饋信息與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還用人單位,請其修改并再次申報。
六、補繳及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39號)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七、生育津貼的確定
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數據進行計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產生后,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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