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0 1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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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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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1]159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的精神,現就調整本市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0月1日起,調整本市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具體為:
(一)2011年上海市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下同)殘疾撫恤金標準調整后按附件一標準執行。
(二)2011年在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調整后按附件二標準執行。
(三)2011年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對象定期定量補助標準調整后按附件三標準執行。
(四)2011年符合規定條件的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按附件四標準執行。
二、從2011年10月1日起,在職(含離退休)烈士遺屬定期撫慰金標準調整為300元/月。
三、上述各項經費,由區縣財政部門按原渠道核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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