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于2012年調整本市新農保領取養老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2012年調整本市新農保領取養老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2年調整本市新農保養老金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2012年調整新農保養老金的范圍是:2011年底前已按《實施意見》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一)對符合《實施意見》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對符合《實施意見》第六條第(一)、(四)項規定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養老金。
二、在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本市實行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統一標準,其中,對符合《實施意見》第六條第(二)、
(三)項規定的人員,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370元;對符合《實施意見》第六條第
(一)、(四)項規定的人員,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今后各區縣不再自行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加養老金的人員,原基礎養老金低于370元的,增加的70元養老金先用于調整基礎養老金至370元,余額部分作為過渡性養老金;原基礎養老金為370元的,增加的70元養老金作為過渡性養老金。
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增加養老金的人員,原基礎養老金低于200元的,增加的45元養老金全部用于調整基礎養老金至200元;原基礎養老金為200元的,增加的45元養老金作為過渡性養老金補貼。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和過渡性養老金補貼部分由區縣財政(含鄉鎮)支出,增加的過渡性養老金部分由新農保“原統籌基金”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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