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總結:稅款征收


四、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原則
1.稅款優先:稅收優于無擔保債權;納稅人欠稅在前的,稅收優于先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稅收優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方式(選擇題,2006年考題)
(一)查賬征收(區分三個查)
它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 情況,并能正確計算稅款,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查定征收
該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生產不固定、稅源分散、賬簿不健全的單位。
(三)查驗征收
該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稅率產品生產單位
(四)定期定額征收
(五)代扣代繳
(六)代收代繳
(七)委托代征
(八)其他征收方式
(三).核定應納稅額
1、主要適用范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立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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