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鑒定考試發證日期即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日期
更新時間:2013-12-18 1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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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國統一鑒定考試發證日期即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日期
問:考生參加鑒定的日期是否就是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日期?
答:否。考生參加鑒定的日期是指考生根據鑒定機構安排參加考試的日期。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關于印發<職業資格證書填寫要求>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39號)第二點以及第六點,“證書發證日期處應填寫發證機關審核批準辦理證書的日期,發證日期是職業資格證書生效日期”;“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印)處應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日期處應填寫考核成績審定的日期”。
舉例一:考生小明,2013年6月22日參加了(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考試,2013年10月10日,經審批程序,確認其考核成績審定通過。進入證書發放程序,證書于2013年10月15日打印完成,則證書的發證日期是2013年10月15日。
舉例二:考生小明領取該證書之后,證書遺失,根據遺失補發流程申請辦理證書補發。于2013年11月15日為其補發一本(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則補發證書上的考核成績審定通過時間與原證書上的時間保持一致,補發證書的發證日期是2013年11月15日,并加蓋“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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