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務基礎管理3


(2)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①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以及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②特殊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③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
銷售方式 | 發票開具時間 |
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 | 貨物發出的當天 |
交款提貨 | 收到貨款的當天 |
賒銷、分期付款 |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
除第四項外,其他視同銷售的行為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④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發票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3)取得發票的管理
注意取得發票的合法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有權拒收。
4.發票保管與繳銷的管理
(1)發票保管的管理
第一,入庫(柜)存放,專人保管
第二,定期盤存,賬實相符
第三,舊發票存根按規定期限保存,發票的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保存5年
(2)發票繳銷的管理
(二)發票檢查(了解)
1.發票檢查的基本內容
(1)普通發票檢查的內容
檢查自用發票的印制是否有完備的手續;
檢查是否按規定領購、開具和使用發票;
檢查是否設置發票管理賬簿,是否按規定保管和繳銷發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內容
側重檢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發票檢查的方法
(1)對照檢查法:與有關單證、帳表對照檢查
(2)票面邏輯推理法
(3)順向檢查法
(4)逆向檢查法
(5)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一般方法
①鑒別真偽;②邏輯審核;③就地調查;④交叉傳遞;⑤雙重稽核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對象(熟悉)
1.納稅人
注意: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2.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了解)
1.納稅申報表稅款扣繳報告表
2.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書
3.其他納稅資料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掌握)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
2.郵寄申報
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
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4.委托代理申報
(四)納稅申報的期限(熟悉)
1.稅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2.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
申報期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申報期可以順延,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
延期申報
1.延期申報的范圍
延期的具體期限一般是一個申報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延期申報的條件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
(五)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注意處罰數額的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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