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稱立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一) 法律規范
1. 法律規范的概念: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2.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假定”(適用規范的條件和情況)、“處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制裁”(違反規范的規定時行為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國家將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三個要素構成的。
(二) 法律部門
指以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調整方法作為主要標準,對現行法進行的一種分類,凡是調整同一領域社會關系并運用相同的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法律部門。如民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軍事法、刑法和訴訟法等法律部門
(三) 法律體系
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在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基礎上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四) 法律淵源
又稱法的淵源,指法的效力來源,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法的產生方式不同,制定機關不同,其表現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級也不同,我國的法律淵源有:憲法(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人行、審計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和實際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特別行政區的法(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可以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制定或認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國際條約(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國際協定以及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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