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知識點: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3-12-10 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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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殊訴訟時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
訴訟時效
權利人以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短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主要有以下幾種: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在單行法中,如《合同法》中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適用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保護。
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訴訟時間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延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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