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綜合能力》第十章知識點:建筑基本概念


建筑的基本概念
建筑是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通稱。具體說,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稱為建筑物,如住宅、醫院、學校、商店等;人們不能直接在其內進行生產、生活的建筑稱為構筑物,如水塔、煙囪、橋梁、堤壩、紀念碑等。無論是建筑物還是構筑物,都是為了滿足一定功能,運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和技術手段,依據科學規律和美學原則而建造的相對穩定的人造空間。
本書所涉及的建筑主要是建筑物。
建筑從根本上看是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即建筑功能、建筑物質技術條件和建筑形象,簡稱“建筑三要素”。
1.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在物質和精神方面必須滿足的使用要求。當人們說某個建筑物適用或者不適用時,一般是指它能否滿足某種功能要求。所以建筑的功能要求是建筑物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們建造房屋的主要目的。在人類社會,建筑的功能除了滿足人的物質生活要求之外,還有社會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功能要求,因此,具有一定的社會性。
不同的功能要求產生了不同的建筑類型,例如各種生產性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等。而不同的建筑類型又有不同的建筑特點。所以建筑功能是決定各種建筑物性質、類型和特點的主要因素。
2.建筑的物質技術條件
建筑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材料、結構、設備和建筑生產技術(施工)等重要內容。材料和結構是構成建筑空間環境的骨架;設備是保證建筑物達到某種要求的技術條件;而建筑生產技術則是實現建筑生產的過程和方法。
3.建筑形象
根據建筑的功能和藝術審美要求,并考慮民族傳統和自然環境條件,通過物質技術條件的創造,構成一定的建筑形象。構成建筑形象的因素,包括建筑群體和單體的體形、內部和外部的空間組合、立面構圖、細部處理、材料的色彩和質感以及光影和裝飾的處理等等。
在上述三個基本構成要素中,滿足功能要求是建筑的首要目的;材料、結構、設備等物質技術條件是達到建筑目的的手段;而建筑形象則是建筑功能、技術和藝術內容的綜合表現。這三者之中,功能常常是主導的,對技術和建筑形象起決定作用;物質技術條件是實現建筑的手段,因而建筑功能和建筑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它的制約;建筑形象也不完全是被動的;在同樣的條件下,根據同樣的功能和藝術要求,使用同樣的建筑材料和結構,也可創造出不同的建筑形象,達到不同的美學要求。在優秀的建筑作品中,這三者是辯證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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