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綜合能力》第八章知識點: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又稱勞工保險,在中國香港稱作“雇員賠償保險”。這個險種是為了配合改革開放,引進外資,保障三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所雇用人員的經濟利益而舉辦的一種責任保險。隨著我國勞動就業和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這一險種將有很大的發展前途。
(1)責任范圍
凡投保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在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用過程中,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與投保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者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投保人根據雇傭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付的訴訟費用。
(2)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的范圍包括:戰爭、類似戰爭的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實行內外科手術治療所致的傷殘或死亡;由于被雇人員自傷、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投保人對其承包商雇傭的員工的責任。
(3)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險合同規定辦理。
2)傷殘。①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險合同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給付;②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根據受傷的部位和程度,參照《雇主責任賠償金額表》的比率乘以最高賠償額給付;暫時喪失工作能力5天以上者,經醫生證明,按該雇員的工資給付。
3)說明。保險人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限額;雇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發現疾病之日該雇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
(4)保險費的計算
雇主責任保險采用預收保險費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投保人的估計,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各雇員工資(包括獎金、津貼等)總額,乘以不同雇員的使用費率來計算,并在保險合同到期1月內,憑投保人提供的各雇員實際工資總額的證明,對保險費進行調整,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5)雇主責任保險的擴展責任
1)附加醫藥費保險。這是保險人應投保人的要求擴展承保投保人的雇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包括醫療、藥品、手術和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以外,一般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保險合同所確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保險可擴大承保對雇員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與投保人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和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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