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業主委員會(3)
更新時間:2013-10-22 1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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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業主委員會(3)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研究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宜。遇有特殊情況,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的,也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無論是定期會議還是臨時召開的會議,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均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應當作好書面記錄,由主持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七)業主委員會的改選與變更
1.業主委員會的改選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2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業主委員會經換屆選舉后,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2.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變更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變更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八)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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