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行政訴訟的起訴


五、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
1.原告:
(1)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
(1)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復議機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3)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
(4)委托的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
3.程序:
(1)復議選擇型: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前置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具體程序:
(1)先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5.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在7日內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三)行政訴訟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法律、法規規定。
(四)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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