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第二章:商業匯票


各位同學2013年安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財經法規章節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會計證。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四節 票據結算
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商業匯票的概念
商業匯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一般指供貨或購貨單位。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2.商業匯票的種類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或者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的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承兌人為企業,信用保證程度低于銀行承兌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銀行。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增值稅發票;資信狀況良好;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照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是( )。
A.商業承兌匯票屬于商業匯票
B.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付款人
C.銀行承兌匯票屬于商業匯票
D.銀行承兌匯票屬于銀行匯票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又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簽發
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注意】七個絕對記載事項,比支票多一個“收款人名稱”。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商業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都必須經過承兌。只有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注意】與支票進行區分。
2.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承兌商業匯票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例題。判斷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備票據上的效力。(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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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注意】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與提示付款期限進行區分。
【例題。單選題】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移的重要方式。
1.背書的分類――按目的不同
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
2.背書后的責任承擔
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背書的記載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絕對記載事項;
(2)背書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行;
(3)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次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5.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6.禁止背書
(1)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2)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7.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
(1)附條件的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8.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無效。
【例題。單選題】下列選項中,屬于背書中不得記載的事項是( )。
A.背書日期
B.禁止背書的記載
C.部分背書
D.被背書人的名稱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附條件的背書和部分背書。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商業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2.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商業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4.保證應記載的事項:
(1)表明“保證”的字樣――絕對記載事項;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
(4)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絕對記載事項。
保證人未記載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未記住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注意】與承兌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分。
6.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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