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工作交接


各位同學2013年安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財經法規章節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會計證。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圍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案例分析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
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單選、判斷、綜合)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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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應由( )負責監交。
A.其他會計人員
B.會計機構負責人
C.單位負責人
D.不需要任何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一般會計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
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
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案例分析)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例題。單選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在會計工作交接以后,( )對已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A.監交人
B.移交人
C.接收人
D.會計機構負責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在會計工作交接以后,移交人對已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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