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復習:審計程序


第三節 審計程序
一、審計計劃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3日前)
緊急事項、嚴重違法違規事項,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二、審計實施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重要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三、審計報告
1.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
2.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3.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與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新增)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已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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