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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輔導:四部分七章重點第二節

更新時間:2012-09-14 10:30: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二節 證券法

  一、證券法概述

  (一)證券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證券法----調整證券發行、交易、監管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

  (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合法原則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機構

  下面簡要介紹證券法關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7項業務,及注冊資本,必須實繳資本)

  證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批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公司。

  2.證券服務機構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上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

  3.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二、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的條件

  1.證券發行的種類――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

  所謂公開發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所謂非公開發行證券:

  依法不屬于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行為,則屬于非公開發行證券。

  2.保薦制度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3.股票發行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即為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而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的其他條件。

  4.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程序

  1.申請

  (1)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證監會報送募股申請和法律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如果是設立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該類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發行股票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2)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證監會報送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等文件。

  2.核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3.發行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4.承銷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證券代銷----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包銷----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三、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3.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二)證券上市

  1.證券上市的一般要求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2.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上述法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暫停或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公司債券的期限為l年以上;

  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5.暫停或終止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
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2連續虧損。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三)持續信息公開半年報2個月,年度報告4個月

  發行證券的公司以及有證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③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④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①公司概況;

  ②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④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⑤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⑥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法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①證券法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上市公司收購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1.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法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

 需要披露的情形
首次披露
后續披露
股權轉讓限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
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報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首次披露中的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1.首次披露的報告和公告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后續披露的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五、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規定了證券發行人、證券機構以及相關人員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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